(1)员工提出离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,应于至少30天且不包含寒暑假(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)向用人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。
(2)部门负责人应与员工积极沟通,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尽力挽留,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、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。
(3)员工辞职填写离职申请,经部门主管、人事处、校级领导等签署意见审批,方可办理离职手续。
(4)员工办理离校手续,先至人事处领取《教职工离职流程单》。
离职移交手续办理:
员工离职时,持《教职工离职流程单》至部门办理离校、离职手续。
用人部门应安排其工作交接并备案留档,其他职能部门,各项移交手续办理完毕、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,返回人事处审核、签字。
工作、物品移交说明:
1.离职员工必须将工作过程中保管使用的员工手册、技术资料、图样、保管或保存的各类实物或电子版的工作资料、文件、工具、办公用品等移交给指定的人员及部门。若员工交还物品已被损坏或丢失,学校酌情要求离职员工做出赔偿。
2.经主管领导批准,将经手的各类项目、工作、工程等事项移交至指定的人员。
3.以上各项交接须经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,方可认定交接完成。
离职结算
(1)个人借款、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等资金往来,在办理离职前一次结清。
(2)物品损失赔偿金:在办理离职手续前,出现因个人原因造成文件或资料遗失时,根据文件或资料的重要性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的经济补偿额度。
(3)工资:离职员工在其完成工作交接和办妥离职手续后,学校将统一于次月工资结算日支付。
未完成工作交接和办妥离职手续者,学校有权冻结其薪资和奖励,直到办妥各项手续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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